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新《民事诉讼法》对新主张与新证据的提出规则进行了调整。修订涉及诉讼过程中可(后续)提出新事实与新证据的范围,并明确规定了所有相关信息的提出截止期限,旨在促进诉讼程序的有序与高效运行。以下为主要变化概述:
1. 起算点
在民事诉讼中,设定截止日期旨在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不断遭受新的证据或论点的突袭。实务中,明确界定自何时起不得再无限制地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对诉讼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相关规定做出了调整,立法者意在使有关新证据、新事实的处理规则更加清晰、切实可行。
在议会的审议过程中,关于调整新主张和新证据的截止日期这一议题,即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不受限制地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的截止时间点,是讨论的一个焦点。
2.截止日期前提出新事实、新证据的权利
截止日期在诉讼程序中是一个核心节点,在当事人不受限制地发表意见两次之后随即产生。根据旧法规定,如果在主审庭前尚未完成,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新事实、新证据必须在庭审一开始、在正式的当事人陈述之前,以单独的口头陈述形式提出。这在实务中引发了困难,因为在实务中并非总能清楚区分两个单独的口头陈述;结果,因未在适当的时间提出新事实和证据,导致产生了一些颇为严苛的裁决。
修订后的新规定对此作出了调整:在截止日期之前,当事人可在主审中不受限制地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作为首次陈述的一部分。此举消除了以往关于在庭审中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仍可不受限制地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的不确定性。由此,取消了在正式的当事人陈述之前的、单独的事实陈述这一要求,使整个程序对所有相关方而言都更加清晰明确。
3. 截止日期后提出新事实、新证据的权利
在截止日期之后,仅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方可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这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是可能的:其一,该新事实或证据仅在截止日期之后才发生(即“真正的新事实”);其二,即便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截止日期之前仍无法提出该新事实或证据(即“非真正的新事实”)。根据新规定,关于在截止日期之后提出此类新事实或证据的方式,现在有了更大的灵活性。根据旧规定,无论是真正的新事实还是非真正的新事实,都必须在截止日期之后“立即”提出。而在新法下,则必须在法院设定的期限内提出;若未设定期限,则最迟应在主审的当事人首次陈述中提出。
新法现在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即便在主审的当事人首次陈述之后,仍可考虑真正或非真正的新事实、新证据。前提是在发生或被发现之后,在下一次庭审中,或在法院设定的期限内提出。
在实务中,新规定带来了更高的明确性和法律确定性。例如,因情况变化而产生的新事实、新证据,或是当事人虽已尽最大努力仍无法更早提出的事实,必须最迟在下一次庭审中纳入诉讼程序。这一变化消除了原先严格且难以操作的“立即”提出规则,而该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曾屡次引发不确定性。
4. 展望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新事实和新证据的规定,有积极的实务意义,有助于程序流程的明确化。尤其是取消了“立即”提出的规则,有望带来更高的法律确定性,并使诉讼程序的安排更加可控。
然而,并非所有问题都已解决。例如,新规则的司法适用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差异,尤其涉及新时限的解释问题。此外,在放弃主审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处理当事人希望提出新事实和证据的情形,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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