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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 瑞士《民事诉讼法》修订: 私人专家意见纳入书证

瑞士《民事诉讼法》经全面修订后,已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其中的一大变化涉及私人专家意见。在修订之前,只有“法院专家意见”,即由法院委托并由独立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被视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根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法,“当事人专家意见”,即当事人一方委托的专家意见,则不是适格证据,既不属于瑞士《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家意见(Gutachten),也不属于瑞士《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Urkunden)。当事人专家意见此前仅被视为当事人陈述的一部分,最多只能与其他经证明的间接证据结合后,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生效,当事人专家意见的证据价值有了变化。新法规定,当事人专家意见,作为“书证”,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这一变革值得肯定,尤其是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法院预防性取证(vorsorgliche Beweisführung),即为保全证据或评估诉讼胜算而先行获取法院专家意见的可能——即便在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已多次被证明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其原因在于程序过于冗长以及费用问题等。例如,在建筑缺陷案件中,若需要迅速修复缺陷且事后无法再行核验,那么新法框架下,由当事人委托的专家意见则会变得更为重要。

该修订的意义

1.法院强制审核

之前,私人专家意见至多相当于特别充分的当事人陈述,但仍可被(同样)有理有据的反驳而否认。私人专家意见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如果私人专家意见现已具备证据性质,法院则应依自由心证予以考量。法院须结合具体案件的个别情况,对应赋予私人专家意见的证据价值进行审核。专家的专业能力与声誉、独立性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都将对该审核产生影响。

2. 速裁程序(Summarisches Verfahren

在速裁程序中,书证仍然是主要的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形式。无法要求由法院委任的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然而,由于私人专家意见现已构成书证,因此在速裁程序中也可作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使用,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和可能性。

对未决诉讼的影响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私人专家意见的新规同样适用于在修订生效时尚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如果民事诉讼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尚未结案,则已提交的私人专家意见自此以后必须被法院视为《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而不再仅仅是作为当事人的陈述。

结论

将私人专家意见认定为书证,从而成为证据,是值得肯定的。法院不能再简单地将私人专家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而予以驳回,应依自由心证予以考量。但是,不应赋予私人专家意见与法院委任专家意见同等的证据价值:由法院指定的专家必须保持公正,并受瑞士刑法相关处罚条款的约束,据此其有义务如实陈述;相比而言,私人专家不受该等义务的约束。在审核私人专家意见的证据价值时,须将此因素纳入考量。

如您对私人专家意见与法院专家意见有任何疑问,或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法律支持,请随时联系我们的争议解决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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