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调解程序?
根据瑞士《民事诉讼法》,某些类型的案件必须先行调解,以期通过由国家机关主持的调和式会议快速解决争议。换句话说,调解的目标是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最好是和解性质的友好协议。遵循“先调解,后审判”的原则。
只有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方可免除调解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于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调解程序在一些方面有所扩展,扩大了调解机关的权限,为某些此前不适用调解的程序引入了自愿调解的可能性。
2.调解程序的扩展使用
新法之前,如果法律规定某一特定争议仅由一州级审理机关管辖,则通常不会进行调解。这同样适用于商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诉讼案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新法引入的自愿调解程序适用于其中大多数争议。具体而言,在仅由一州级审理机关或商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原告可以选择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先向调解机关提交申请以启动调解程序。
3. 调解机关权限的扩大
此外,调解机关的权限有所扩展。根据新法,调解机关可以在争议金额不超过一万瑞士法郎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提出决定建议(以前称为“判决建议”)。如果双方在书面通知的20天内未提出异议,该建议即视为被接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旧法,决定建议仅可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五千瑞士法郎的情况。
调解机关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权限,即实际决定金钱争议的结果,仍仅限于争议金额不超过两千瑞士法郎的情况,并且仅当原告提出相应的请求时方可行使。
4. 变化与影响
总体而言,新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调解程序。新的自愿调解程序意味着:在存在友好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对于之前被排除在调解程序之外的争议,当事人现在也可以选择启动调解程序。此外,通过提交调解申请即可中断诉讼时效,这对于非金钱给付请求尤为重要,因为此类请求无法通过启动债务追偿程序来中断时效。当债务人在瑞士没有债务追偿地时,也无法适用简便的债务追偿程序,而调解申请则可在此类情形下发挥同样的作用。
另外,由于扩大了调解机关的权限,可以有更多的案件通过调解得以解决,法院有望减轻案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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