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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 瑞士《民事诉讼法》修订:程序协调便利化

瑞士《民事诉讼法》包含多种协调诉讼程序的机制。例如,其规定了诉的合并。允许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对被告的多个诉讼请求,前提是符合一定的要求。其还规定了另一个旨在简化诉讼程序的机制:反诉。如果一方被起诉,在某些情况下,除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外,还可以提出反诉、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对原告的权利。

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新瑞士《民事诉讼法》优化了上述诉的合并、反诉等诉讼程序的协调机制,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多个争议事项的协调解决。

1. 诉的合并

新法吸纳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先前的判例法,规定原告可在同一诉讼中一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即使这些诉讼请求受不同的实体管辖权或诉讼程序类型约束——仅仅基于争议金额。

示例:一名员工欲对雇主提起诉讼,以追讨未支付薪金(三万五千瑞士法郎)和不当解雇赔偿金(一万八千瑞士法郎)。这两个诉讼请求须适用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以快速高效地解决争议为特征,其适用于最高三万瑞士法郎的索赔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况。与之相比,普通程序通常适用于争议金额超过三万瑞士法郎的案件。因此,薪金索赔必须通过普通程序进行,赔偿金索赔则须通过简易程序进行。从而导致无法在同一程序中合并处理这两个索赔。对此,新法规定,仅基于争议金额确定适用不同类型程序的索赔,可合并处理。因此,现在薪金索赔和因不当解雇要求的赔偿可以在普通程序中作为一个民事案件一并处理。

2. 反诉

根据新法,反诉在下列情形下亦可受理,并在普通诉讼程序中与本诉一并审理:

  • 所主张的请求仅因争议金额而应适用简易程序,但本诉应适用普通程序。
  • 反诉旨在确认某项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而因该权利或法律关系所引发的部分请求已在本诉中提出,故仅因争议金额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允许原告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仅主张部分请求(部分诉讼),以降低法院费用——通常法院费用是基于争议金额计算的,以及保持程序的简洁高效。如果原告在部分诉讼中胜诉,若被告在初始诉讼后没有自愿结清全部债务,以避免额外的费用,那么,凭借初始诉讼中的成功经验,原告仍可以通过后续诉讼追索剩余款项。然而,被告可能希望在一开始的初始诉讼中就对所有的索赔有明确的裁决。因此,新法允许在初始诉讼中通过反诉提出消极确认之诉以对索赔整体进行审理。换句话说,新规定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既往判例法予以成文化,据此,被告可在反诉中提出消极确认之诉,作为对部分请求的抗辩,并在同一程序中予以裁决,即使反诉本应在普通程序中审理,而部分请求基于争议金额应在简易程序中审理。

示例:一位建筑承包商为客户的房屋进行了施工。完工后,客户以存在缺陷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八万瑞士法郎)。承包商遂对客户提起诉讼,要求支付部分款项(三万瑞士法郎),并没有要求立即支付全部未结清的款项。对此,客户提出消极确认之诉的反诉,旨在确认因缺陷问题,所有的尾款索赔均不存在。

3. 小结

瑞士《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协调诉讼程序的机制。新法进一步简化并优化了诉讼程序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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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dreas Mül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