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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31日 瑞士新公司法:董事会

瑞士新公司法已经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公司法带来了许多变化。

引言

新法也对董事会的相关内容作出了修改。本文旨在言简意赅地介绍新公司法中具体涉及董事会的一些方面。

资格、任期

新法没有改变任职资格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1)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董事会成员,(2)董事会成员的选聘和解聘是股东会不可让渡的权力。

新法确认上市公司的董事必须单个而非作为一个群体选举产生,并且董事的任期在下一次普通股东会结束时终止。这些已经生效的原则是合宪的、强制性的。

新法将董事会成员的个人选举原则扩展到非上市公司,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主席在征得所有代表股东的同意后另有决定。实务中,许多非上市公司已经采用了这种个人选举制度,这被视为一种最佳实践。

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三年,但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缩短或延长至六年,这与现行法律没有区别。

最后,在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无论上市与否,董事会成员均可连选连任。法律对连续任期的最多次数以及年龄限制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当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该等限制。

组织、主席

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举董事会主席,每位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在下一次普通股东会结束时终止。

在主席职位空缺的情况下,董事会为剩余任期任命新主席,无论公司是否上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的解决方案,以应对该等暂时的组织空缺,如立即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延长任期至下一次股东会结束。

会议、决策

新法为董事会的决策过程提供了一个比现行法律更明确的框架,同时明确允许其更加灵活地采取行动。

董事会可以继续在有明确集会地点的实体会议上作出决定。其仍然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纸质或电子均可),只要所有董事都赞成这一决策程序(通过传阅的方式作出决定),即没有成员明确要求讨论议程上的某一项内容。

应该注意的是,新法明确规定董事会可以以电子方式作出决定,这其实在实务中已广为接受。董事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行使其投票权,并完全通过虚拟的形式(即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举行董事会会议,无需实体会议地点。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必须采用技术手段以核实参会者的身份并确保会议期间发言的同步传输和投票结果的可靠性。

最后,董事会的审议和决定必须始终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会议记录须由主席和负责此事的人(不一定是秘书)签字。

另外,董事会可以在组织规则中规定决策过程相关的其他细节。

管理委托

到目前为止,董事会可根据组织规则将全部或部分管理权委托给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或其他自然人,前提是公司章程允许这么做。新法则基于相反的原则——即原则上可以进行管理授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管理权必须委托给个人,唯一的例外是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可以由上市公司委托给法人。

组织规则的最低强制性内容在新法中保持不变:这些规则应规定公司业务的管理、确定开展工作的主管机构、列明职责,尤其是规制公司的内部报告制度。

新法确认,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管理权总是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共同行使。

最后,董事会须就管理权的组织情况书面或以电子方式通知股东和任何体现出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的公司债权人。

利益冲突

每个董事会成员负有一般的注意和忠实义务,其中包括防止和管理利益冲突。因此,必须有有效的公司治理,以在所有可能的范围内避免利益冲突,或在必要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管理。在这方面,新法规定了最低限度框架,允许董事会在组织预防和管理利益冲突时有一定的灵活性。董事会成员或管理层如果发现自己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必须立即告知董事会关于冲突的详细情况。董事会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公司的利益。有关成员不得参与相关措施的决策。例如,董事会可以决定分两步解决冲突问题:所有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进行第一次表决,而后在有冲突的董事会成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第二次表决,董事会决议只有经第二次表决认可方才有效。这并不能免除有冲突的董事会成员的责任。董事会也可就争议问题委托出具公平意见或寻求独立建议,或允许有冲突的董事会成员参与讨论,但不允许其参与投票表决。对于有冲突的董事会成员,新法没有明确提及任何撤换情形,但如果存在永久性利益冲突,人们普遍认为有冲突的董事会成员或管理层成员应该自行回避。

董事会可将处理利益冲突的适用规则纳入组织规则。为此,董事会可以遵循已经在实务中适用的治理规则,例如,economiesuisse 发布的“瑞士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准则”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原本是为上市公司准备的,非上市公司也可使用。

如果您有任何相关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作者:Damien Conus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