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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9日 瑞士新公司法:知情权、查阅权和特别调查

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新公司法带来了许多变化。

知情权、查阅权

瑞士公司法修改的目的之一是强化股东权利。非上市公司在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方面存在积压的情况。而上市公司须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即立即并明确地告知交易惯常波动以外的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事件。相比之下,非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以前只限于在股东会上要求董事会提供关于公司事务的信息以及要求审计机构提供关于审计的实施和结果的信息(该等知情权也适用于上市公司)。

根据新公司法,非上市公司合计持有至少10%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可要求董事会(在股东会以外)提供关于公司事务的书面信息。董事会必须在四个月内提供该信息。董事会的答复还必须最迟在下一次股东会上予以提供以供股东查阅。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并没有规定这种在股东会以外提供信息的义务。

关于公司账簿查阅权(无论上市与否),新公司法规定了10%的股份或投票权的门槛。之前法律规定涉及商业账簿和信件,但是没有设定门槛。与以往不同,股东会不再有权决定是否授予查阅权,这只能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须在收到查阅请求后的四个月内准许查阅。股东可以记录,但无权复制。

应该指出的是,对于非上市公司,有权请求和提交列入议程事项的门槛也是5%。这就产生了一个有些奇怪的情形,非上市公司知情权的门槛要高于查阅、请求和提交列入日程事项的权利的门槛,尽管不可否认它们之间是有关联的。其实新公司法草案最初规定知情权的门槛也是5%。

与以往相同,知情权、查阅权限于行使股东权利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且不得损害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予以保护的利益。拒绝提供信息或查阅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向法院提出请求。现在必须遵守30天的期限,这实现了法律的确定性。

特别调查

与知情权和查阅权密切相关的是启动特别调查的权利。特别调查可能是责任诉讼或其他股东诉讼的先兆,由独立专家进行。

特别调查的请求须向股东会提出,可以包括请求提供信息或查阅的对象或股东会上就特别调查请求进行讨论时提出的所有问题,只要这些问题的答复是行使股东权利所必要的。

如果股东会通过动议,公司或任何股东可以在30天内要求法院指定进行特别调查的专家。

如果股东会不认可动议,合计代表至少5%股份或投票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合计代表至少10%股份或投票权的非上市公司股东可请求法院在三个月内下令进行特别调查。

如果申请人可信地证明创始人或管理机构违反了法律或公司章程,并且可能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则法院必须下令进行特别调查。所需的前提条件必须以足够有说服力的方式提出。仅仅提出指控显然是不够的。与之前的法律相比,不再要求损害已经发生来显示可信性,违法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即已足够。

特别调查最后须出具报告。如果特别调查是法院下令进行的,则报告须提交至相关法院,并应给与公司和申请人提出意见和补充问题的机会。应公司的请求,法院将决定报告的任何部分是否损害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予以保护的利益,因而可以不向申请人送交。

董事会必须将专家报告及其回应、申请人的回应向下一次股东会提交。

如果有任何相关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作者:Thomas Steiner-KrizajPeter KühnLukas Zü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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