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新公司法有许多新的变化。修改后的公司法带来的变化之一是关于意向收购资产。相关条款将予以删除,并且无替代条款。本文聚焦公司法修改涉及意向收购资产的变动。
什么是意向收购资产?
意向收购资产是有效的出资方式。在有(意向)收购资产出资时,公司(在设立或增资的情况下)接管或有意向接管股东或相关人的资产。尽管出资义务是以现金方式履行的,但设立中的公司已经承诺使用该资金来购买特定资产。
根据现行法律,(意向)收购资产是有效的出资方式——需提供公司设立报告和审计报告。此外,资产的收购必须写入公司章程并在商业登记中有所体现,以说明收购目标和对价。
现行有效的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人们规避实物出资的相关规则。除了该规避风险外,相关保护性条款还旨在防止高估作价出资或接管资产。该等高估作价不仅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影响股东的利益,因为这会导致股权稀释。
新公司法下有哪些变化?
在即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中,关于收购资产的相关规定将予以删除,并且没有相关替代条款。因此,意向收购资产将不再是公司设立或增资时的有效出资方式。这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公司章程和登记信息中予以公布的相关要求不再适用,设立和增资的相关有效保障措施也停止适用。例如,准备设立或增资报告以及审计确认报告的义务不复存在。
有人表示担心,新规则对资本保护的需求不再充分顾及,而且实物出资规则很容易得以规避。之前的严格规定旨在保护注入公司的资金,因而意在防止股份和参与资本作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基础从一开始就不充足或有所减少。
然而,据分析,严格规定只提供了选择性的保护,因为一家公司可以在设立后立即签订租赁合同和其他合同或者做出其他法律行为,而收购资产的保护机制对此毫无作用。这些法律行为还存在风险,带来作为债务基础的股份和参与资本的流失。例如,公司从股东处租用不动产并支付过高的租金。
向股东或与股东关系密切的人收购资产,须遵守债法典中资本维持及其责任的相关规定。因而,债法典也规定了相关偿还情形。不仅针对收购资产可要求恢复原状,其他达成的法律交易同样适用——如果履约行为与对价明显不成比例。
所有这些保护机制并不限于收购资产,而是具有普遍性,它们为出资或债务承担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然而,这也需要对意向交易进行精准审核,从而董事会及其受托管理人员不会使自身面临任何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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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cesca Pesenti,Roland M. Müll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