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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20日 欧盟打击滥用空壳公司

2021年12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新指令草案“以建立旨在防止为不当税收目的滥用空壳公司的规则”。该指令草案界定了欧盟公司的实质要求。必须满足这些要求,方可被认定为欧盟国家的税收居民企业。

新指令的目的是什么?

在实践中空壳公司经常被用来获得税收优惠,而这些公司并没有任何实际经营。通过2021年12月22日发布的草案,欧盟委员会希望确保识别出欧盟几乎没有员工和运营实质的公司,即空壳公司,并且这些公司不得用于获得税收优惠。草案规定了公司必须满足的实质标准——从而不被视为空壳公司,即被认定为欧盟成员国的税收居民企业。

哪些公司受到新指令的影响?

目前,只有位于欧盟的公司(任何公司形式)受到该指令的影响。但是,欧盟委员会将在本年度晚些时候发布草案以对住所地位于欧盟以外的空壳公司作出规定。新指令没有规定任何最低标准;但排除了对特定类型公司的适用,其中包括①特定受监管的金融公司(如基金),②在监管市场上市可转换证券的公司,③雇用至少五名全职员工并且这些员工从事产生公司“相关所得”(见下文)的公司,④从事控股活动的公司,其注册地与股东或最终母公司位于同一成员国。

新指令什么时间开始适用?

该指令拟定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但是,一个公司是否是空壳公司这一问题将基于2022年和2023年公司住所地国家的存在实质确定。因此,我们建议注册地位于欧盟的公司或者欧盟的集团公司尽早在2022年开始注意符合新指令的标准。

如何确定一家公司是否是空壳公司?

相关程序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确认该公司是否满足三个标准,即“入门测试”。简而言之,入门标准如下:

  1. 75%以上的公司所得来自“相关所得”。相关所得包括被动所得(利息、股利、特许权使用费、处置股权所得等),不动产所得或为私人目的持有的账面价值超过100万欧元的其他动产所得(现金、股票或证券除外);并且

  2. 至少60%的相关所得来自跨境活动或至少60%的资产投资于住所地国家以外的房地产或有形资产;并且

  3. 日常运营和关键问题的决策均外包给第三方。

如果符合这三个标准,可反驳推翻的推定结论即为该公司无运营实质(为空壳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公司原则上须每年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运营实质,作为其纳税申报的一部分。如果该公司累积满足以下三个实质条件,则该公司为空壳公司的推定即被推翻:

  1. 该公司在住所地国拥有自己的办公室或专门供其使用的场所;并且

  2. 该公司在欧盟至少有一个活跃的银行账户;并且

  3. 该公司至少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包括子条件)之一:

    (1)至少公司的一名董事:①是居民或居住在公司总部附近(通勤距离);并且②有资质有权限作出主要的商业决定;并且③切实地、独立地、经常性地使用该权限;并且④不是独立第三方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在独立的第三方公司担任董事或类似的职务。

    (2)公司的大多数员工是公司住所地国的居民或居住在公司总部的通勤距离内,且有资质开展产生相关所得所需的活动。

如果不符合上述实质标准,则该公司一般会被认定为空壳公司。但是,新指令明确规定了抗辩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公司须在具体的个案中证明,其追求的经济(非税收)目的的实现,不需要有自己的办公室、银行账户或董事等。在抗辩时,也可主张该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滥用于税收目的。而后,欧盟成员国须审查抗辩并决定是否维持空壳公司的认定。由于指令中明确规定了实质标准,我们认为成功的抗辩将仅限于极少数的特殊情况。

被归类为空壳公司的不利影响有哪些?

公司征税在住所国本身保持不变。但是,如果一家公司被归类为空壳公司,住所国须拒绝签发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在签发的证明上附注警告。据此,其他欧盟成员国将不再给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其他欧盟指令(如母子公司指令)中规定的税收减免。尤其是,这意味着这些成员国将不再给与该空壳公司股利、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预扣税减免。此外,如果公司所有者是欧明成员国的居民,相关成员国将根据本国的税法评估公司的相关所得,该所得等同于直接归属于所有者本人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已经在公司住所地国缴纳的税款可用于抵扣,来源国和(欧盟)所有者居住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继续适用。如果所有者居住在第三国,例如中国,则不会对所有者收入直接征税,因为该指令不适用于第三国。因此,原则上,第三国税收在资金分配给所有者时才会发生。但是,我们认为,所有者很可能无法要求退还或抵扣在空壳公司住所地国或来源国已支付的税款。

另外,成员国可规定,公司如果不遵守该指令的规定则面临其年营业额至少5%的罚款。没有实质经营的公司,即空壳公司以及那些根据入门测试被推定为缺乏实质的公司,这些公司的相关信息将在欧盟成员国之间交换共享。

这对位于中国的公司意味着什么?

位于欧盟以外的公司不会直接受到该指令的影响。然而,可以预见欧盟将在今年年底前另外发布与第三国有关的指令。估计欧盟成员国将来也会对中国适用以上提及的实质标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通常规定,公司是其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所在的国家的居民,如果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则认为仅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家的居民。住所地位于中国的公司如果不符合新指令的入门标准,须做好日后应对欧盟成员国可能对其住所提出质疑的准备——如果该公司的财务信息是向这些欧盟国家开放的,或这些国家收到相应的报告。

现在需要采取什么行动?

我们建议个人和公司审查自身结构,以确保持有的任何公司(尤其是外国控股公司或外国知识产权开发公司)符合规定的实质标准。如果公司缺乏实质经营,应决定是否为这些公司增设实质或是否可将这些公司的职能转移至其他有实质经营的公司。由于2022年包含在评估中,应尽快开始对公司结构的分析和审查。

小结

欧盟打击仅仅出于避税和逃税目的而存在的空壳公司。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欧盟指令以相对具体的条文界定了实质标准,因此,公司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确认其是否会被认定为空壳公司。由于确定实质经营的标准审核是基于2022年和2023年的情况,我们建议注册地位于欧盟的公司以及位于欧盟的集团公司尽早于今年遵守新规定的标准。由于该新指令中的实质标准很可能也会被欧盟国家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国公司,我们建议中国公司也对实质标准予以关注,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以符合标准要求。拥有位于欧盟的公司的中国个人或公司须确保这些公司符合规定的实质标准。这可以确保其公司注册地所在的欧盟成员国与中国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效适用,不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形。如果需要,我们可提供协助对相关公司的税务状况进行分析审核以及对其做出必要的结构调整。

作者:Adrian Br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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