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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3日 Businessman touching data analytics process system with KPI financial charts, dashboard of stock and marketing on virtual interface. With Switzerland flag in background.

2020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修正后的瑞士《金融服务法》(FinSA)带来了集体投资计划相关法律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外国集体投资计划(基金)在瑞士的分销和发售规则有所修订。最值得注意的是,在向适格投资者(高净值个人除外)发售外国基金时,任命瑞士代表或付款代理不再是必要的,这与之前适用的规定相比是极大的简化和便利。相比之下,当外国基金发售给零售客户时,一切基本保持不变。

在这些变动过程中,旧的《集体投资计划法》(旧CISA)中的常见术语,如“分销”(“distribution”), 在新FinSA中被“要约”(“offer”)和“金融服务”等术语所取代。本文介绍了在这种情况下,哪些新法规适用于外国基金在瑞士的销售。

旧CISA下的分销

根据旧法,“分销”(“distribution”)被界定为基金的任何发售和广告行为。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对广告概念的解释非常宽泛,但也给予了许多例外——特别是涉及向银行和保险公司等被审慎监管的金融机构、长期咨询或资产管理协议下的客户或主动要求提供信息的客户(反向招揽)提供信息时。

FinSA下的要约

随着FinSA的出台,CISA中的分销(“distribution”)一词被要约(“offer”)一词所取代。当外国基金邀请瑞士客户进行购买,并且所提供的信息足够具体,使投资者能够据此做出投资决定时,就属于FinSA界定的要约。

如果发出了这样的要约,外国基金将受到瑞士法律的约束。和以前一样,外国基金在向瑞士的非适格投资者发售之前,仍必须得到FINMA的批准。即使在新的法律下,这种要约一般仍需要一份招股说明书,最迟必须在公开发售开始时公布。如果向零售客户发售基金,除了招股说明书外,现在还必须制作一份易于理解的关键信息文件(KID)。KID必须最迟在基金单位被认购之前提供。

与旧法一样,只向适格投资者发售的外国基金不需要得到FINMA的批准。这类基金的发售也不引起任何关于招股说明书或KID的发布要求。作为一项额外的便利措施,这类基金不再需要在瑞士任命代表或付款代理,但向希望被视为适格投资者的高净值个人(选择退出)发出的要约仍须符合此类要求。

如果基金同时提供给适格投资者和零售客户,事先从FINMA获得分销商牌照的义务不再适用。这构成了新法中对外国基金的另一个极大的简化和便利。

FinSA下的广告

外国基金的广告必须与此类基金的要约/发售区分开来。广告与要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够具体,投资者不能据此做出投资决定。例如,没有关于产品本身的信息,如风险状况和收费结构,或关于要约的条款,特别是购买价格。要约和广告之间的界限不是固定的,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划分。这种区分很重要,因为不构成要约的广告活动受到相对少一些的监管。因此,FinSA比旧CISA要宽松得多,在旧CISA中,任何形式的广告都被认为是一种分销形式,并附有相应的限制要求。

但是,根据新法,在瑞士为外国基金做广告时,还必须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 在向非适格投资者投放广告的情况下,基金有义务获得授权;
  • 根据FinSA的规定,可能有义务在瑞士的顾问登记处登记客户顾问(见下文);
  • 可能有义务遵守FinSA规定的行为义务和组织义务(见下文)。

新法还明确规定,反向招揽或纯粹地提供事实信息并不构成要约或广告,因此不在监管规定范围内。

适格投资者

对于上述大多数便利措施而言,决定性因素是在瑞士的外国基金是否只向适格投资者发售。CISA通常参考FinSA对适格投资者的定义。根据FinSA的规定,适格投资者特指专业和机构客户。

  • 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基金管理公司、集体资产的管理者和保险公司;
  • 职业养老金计划和专业的财务管理公司;
  • 大型公司;
  • 选择退出的高净值个人。

此外,根据CISA的规定,适格投资者还包括与受监管的金融中介机构签订了长期资产管理或投资咨询协议的零售客户,虽然他们不属于高净值个人。

FinSA框架下:外国基金的发售和广告属于金融服务吗?

随着FinSA的出台,基金的发售或广告不再需要获得分销商牌照。尽管如此,客户保护仍在一定范围内得以保证,因为在瑞士外国基金的发售和广告可能属于FinSA规定的金融服务,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也包括任何专门针对获取或处置金融工具的活动。外国基金发出要约的情况即属于此种情形。相比之下,对于单纯的广告,必须加以区分:如果它是专门针对特定客户的,并且是以销售基金为目的,那么它就符合金融服务的条件。仅仅是一般的广告则不够充分。在实践中,这条界线可能很难划定,特别是涉及路演等方面。

瑞士顾问登记处登记

将某项活动定性为金融服务会产生各种影响。例如,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客户顾问可能必须在瑞士的顾问登记处登记。因此,派遣员工到瑞士进行广告宣传的外国基金提供者应事先仔细确认其员工是否需要在瑞士注册登记。

FinSA下的行为义务

如果外国基金在瑞士的发售或广告构成金融服务,外国基金提供者必须遵守FinSA的某些特定义务。与登记义务一样,外国基金提供者必须根据FinSA仔细检查其在瑞士的活动是否构成金融服务。

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说新的规定使基金分销更加容易。例如,在向适格投资者提供外国基金时,分销商将不再需要牌照并且不需指定瑞士代表和付款代理。(选择退出的高净值个人除外)。
不过,在瑞士外国基金的发售和广告可能会引发FinSA规定的某些义务,如客户顾问在瑞士顾问登记处登记,或特定的行为义务和尽职调查义务。此外,外国基金向瑞士的非适格投资者进行广告宣传仍需得到批准。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作者: Stefan Grie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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