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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中国业务, 诉讼和仲裁
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方面,瑞士是一个“友好型”国家。欧盟的民商事判决会被瑞士自动承认并易于执行。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判决,瑞士自由决定对其的承认和执行,并不受制于对等原则。
根据瑞士国际私法法规确立的规则,首先,承认要求在国外作出判决的法院或政府机构从瑞士的角度来看是有管辖权的。该要求的目的并非强制适用瑞士的管辖权规则,而是在于排除由明显无管辖权或非法机构作出的判决。如果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承认相关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并不复杂。
瑞士国际私法法规明确表明,瑞士法院不对外国判决进行审查、不会考虑如果相关诉讼发生在瑞士是否会产生相同的结果。所以,瑞士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是如果外国判决违背瑞士的公共秩序,则不可在瑞士执行。该例外条款的范围非常有限。在适用该例外的判决中,很大一部分都关涉家庭法事务。在商业事务上该例外可适用的情形并不多见。
除卢加诺公约外,瑞士国际私法法规要求判决是有约束力的终局判决。禁令救济不会被执行,即使是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之后。
除此之外,拒绝执行的理由大多是程序性的。瑞士国际私法法规旨在重建程序性公共秩序,要求执行程序中的被告在外国程序中经合法传唤并有机会陈述理由。另外,如果存在既判力或未决诉讼方面的问题,与瑞士判决或在瑞士可执行的判决相抵触的判决不可执行。这也是例外,而非常规。
承认和执行在很多情况下相互关联。对于金钱债权,承认可能是债务执行程序中的一个初步事项。原则上,可被瑞士承认的外国判决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在瑞士申请资产冻结。
瑞士基于纽约公约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甚至在相关国家不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时,瑞士也适用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承认和执行也并不复杂。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与瑞士国际私法法规规定的理由类似(正当程序、公共秩序等)。此外,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无疑是执行仲裁的前提条件。最后,申请执行的当事人需遵循纽约公约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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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homas Weibel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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